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尾矿库闭库退出工作的通知
豫安监管办〔2018〕24号
各省辖市、省直管县(市)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:
一、尾矿库闭库
尾矿库停止使用后不及时闭库,给库区下游及周边留下重大安全和环境地质隐患,停用尾矿库企业要自觉依据规定程序和标准,在尾矿库达到设计标高前一年实施工程勘察,编制现状评价报告和闭库设计方案,经负责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,在停用后及时开展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。
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尾矿库可以走简易闭库程序:
(一)实际总坝高60米(不含)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各类尾矿库,尾矿及坝体经过长期沉淀压实趋于稳定,其排水设施经过降雨检验满足排水泄洪需求,其闭库工作可以不再进行工程勘察和现状评价,可直接编制闭库设计方案,经负责安全设施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实施闭库。
(二)实际总坝高在30米(不含)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各类尾矿库,可由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打包开展闭库设计和验收委托工作。
(三)实际总坝高在20米(不含)以下且停用三年及以上的各类尾矿库,按照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》(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)的重大隐患治理程序,由企业编制闭库方案并进行工程施工,在评价机构验收评价的基础上由企业组织工程验收。
二、尾矿库注销退出工作
按照属地监管原则,县级安全监管局负责辖区尾矿库注销退出工作,对各类已履行闭库程序(含简易程序)的尾矿库,应及时提请县级人民政府公示注销,退出安全生产领域,不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管理。
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他尾矿库,县级安全监管局应及时提请注销退出:
(一)库内尾砂已全部清除,且不再堆存尾砂的;
(二)已被开发他用,不复存在的;
(三)总坝高低于10米、停产停用五年以上且库区已耕作或恢复自然地貌的。
三、有关要求
各级安全监管局应加强尾矿库闭库监管力度,及时完成尾矿库的闭库及注销退出工作,减少全省尾矿库数量,建立尾矿库及时退出的长效机制。
2018年2月8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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